第七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条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
第五条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
第七条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结束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
第九条妥善保管各种检查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第十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
第三条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第四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条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
第六条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条不准向用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或非法收授财物。
第八条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
第九条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条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要主动向用户讲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食品、烟酒等各种招待;禁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安装期间,除安装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条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打扫干净,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燃气公司安全检查内容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