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错误解读,在政策执行上也不具可操作性。我们是20__年购买的土地,当时再次进行了评估(因政策规定评估有效期是半年),最后我们用国家规定的改制企业40%出让金595111元购买了公司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政策规定免4%的契税)。如按当时评估土地地价当时购买则要92万元。如果按错误的解读,资产为2283667.45元,自己花92万元后购买土地后,还要再上交180万元,总额要达到272万元,远远高于228万元。我们不但得不到优惠20%给予45.67万元政策的照顾,还要多上交,逻辑上显然是错误的,违反改制政策初衷,且执行中不具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公司在改制后,欠上交180万元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症结是99年6月份市机械电子局局长与当时的公司法人对政策错误解读,并在错误解读的基础上签订了错误的协议铸成了现在的误解。
我们认为这种误解应予消除。
理解可能不全面,仅供领导参考。
二○__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