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进行分工,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进行调查处理,以便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使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在调查时,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听取当事者、知情人、见证人和基层管理人员的陈述;要注意发现痕迹,广泛收集物证;要做详细记录,进行拍照、画图和录象;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要组织计划、物资、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设备的资料;组织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等等。
5伤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依据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址、隶属关系等)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单位及有关的人员;
(3)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6)整顿和防范措施;
(7)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名),必要时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还应附相应的科学鉴定资料。
7事故处理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①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②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人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③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⑤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相应措施;
⑥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⑧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②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
③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⑤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装和用具;
⑥设计、施工错误。
(4)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③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和抢救不力,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