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加盟商经营一段时间后,如需转让给他人经营的,在其与**无任何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如有债权债务未清的,则不具备转让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授权加盟地区的加盟经营权收回,解除加盟),原加盟商可提出书面申请给**,待审核认可后,加盟商才可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六、附则
1、**公司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并监督执行。
2、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双方协商的补充文件办理。
3、加盟商必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有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终止加盟,解除加盟关系。
4、**公司与加盟商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则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5、本制度作为加盟合同之附件与加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连锁店组织制度
第一条 ××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 (以下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之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付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 乙方于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办理。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一)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二)甲方应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三)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四)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五)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一)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二)每月至少应提拨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三)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达1万元以上。
(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五)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六)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 本合约解除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约在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前提下制定,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 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自甲乙两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并遵守。
(一)××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二)经营决策委员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三)××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企业公司所属××连锁机构 代 表 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予者:
代 表 人:
住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