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园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
到定点医院进⾏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作的前置条件。
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
三、对应检尽检⼈员核酸检验的费⽤
按相关规定从个⼈医保中⽀付,对医保未覆盖的⼈员从幼⼉园防疫专项,经费中列⽀。
四、为加⼤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度
对开学到园后有发热迹象的⼈员,要求进⾏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励师⽣参加检测。
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群的健康管理
对⾷堂⼯作⼈员,保安⼯作⼈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精选3
第⼀条为规范⼤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机构⽇常最⼤检测能⼒,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作。
第三条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及医疗卫⽣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证书》的疾控机构;
(⼆)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健康⾏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健康⾏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物安全⼆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少5000管的能⼒。
承担县域⼤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少1000管的能⼒。
县域内的最⼤检测能⼒不⾜时,可委托其他⼤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卫⽣健康⾏政部门可根据检测⼯作需要,对不具备⼤规模核酸检测能⼒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建设⼯作⽅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条接受卫⽣健康⾏政部门调度前往⽀援的⼤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主要包
括实验室场地、⼈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条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员对材料进⾏审核,必要时进⾏现场查验。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件中,加注“⼤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件、⽂书等⽅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
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
第⼗⼀条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员、设备等快速提⾼检测能⼒。
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件中,加注“⼤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件、⽂书等⽅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并标明有效期。
第⼗⼆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员技术培训,提⾼应急反应能⼒,确保随时开展⼯作。
第⼗三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检测能⼒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