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作的⼈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员上岗证》的卫⽣技术⼈员。
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各地决定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等,从通过审核的⼤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九条⿎励⼤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
影像资料⾄少保存⼀个⽉。
第⼆⼗条在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向⼤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作进⾏监督,并做好记录。
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健康⾏政部门报告。
第⼆⼗⼀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的,卫⽣健康⾏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加注“⼤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件:
(⼀)实验室条件发⽣明显变化,不符合⼤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健康⾏政部门同意,擅⾃进⾏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健康⾏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三条使⽤未经专业培训、⽆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员从事核酸检验⼯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处罚。
第⼆⼗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九条处罚。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七条处罚。
第⼆⼗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健康⾏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卫⽣健康⾏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核酸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精选4
1、采样⼈员必须严格遵守核酸检测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守岗位。
2、采样严格按照⽣物安全相关规定进⾏,做好⽣物安全防护,采样⼈员采取⼆级防护,防护得当。
3、严格按照采样流程、采样规范操作,遵守职业道德。
4、做好采样前准备,确保各种器材数量充⾜,质量合格。
5、熟练仪器性能及操作流程。
6、采样过程中严格执⾏消毒隔离规范要求。
7、做好标本的登记、编号,保证信息准确对应,保证样本流转⽆差错,质量不改变。
8、做好采样后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理⼯作。
9、对采样区进⾏常规消毒处理。
10、按照样本转运要求对样本进⾏包装、消毒、转运。
11、采样室⼈员离开采样室前必须检查⽔、电、门窗的安全,做好采样室安全管理⼯作。
12、需送第三⽅检测机构的检测项⽬,做好相关交接⼯作,及时查询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