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及全院诊疗区域应当使⽤,需正确佩戴。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
⼆、医⽤防护⼝罩
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采集呼吸道标本、⽓管插管、⽓管切开、⽆创通⽓、吸痰等可能产⽣⽓溶胶的操作时使⽤。⼀般4⼩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
三、乳胶检查⼿套
在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使⽤,但需正确穿戴和脱摘,注意及时更换⼿套。禁⽌戴⼿套离开诊疗区域。戴⼿套不能取代⼿卫⽣。
四、速⼲⼿消毒剂
医务⼈员诊疗操作过程中,⼿部未见明显污染物时使⽤,全院均应当使⽤。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必须配备使⽤。
五、护⽬镜
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管插管、⽓管切开、⽆创通⽓、吸痰等可能出现⾎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禁⽌戴着护⽬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镜为可重复使⽤的,应当消毒后再复⽤。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护⽬镜。
六、防护⾯罩/防护⾯屏
诊疗操作中可能发⽣⾎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时使⽤。如为可重复使⽤的,使⽤后应当消毒⽅可再⽤;如为⼀次性使⽤的,不得重复使⽤。护⽬镜和防护⾯罩/防护⾯屏不需要同时使⽤。禁⽌戴着防护⾯罩/防护⾯屏离开诊疗区域。
七、隔离⾐
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普通隔离⾐,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防渗⼀次性隔离⾐,其他科室或区域根据是否接触患者使⽤。⼀次性隔离⾐不得重复使⽤。如使⽤可复⽤的隔离⾐,使⽤后按规定消毒后⽅可再⽤。禁⽌穿着隔离⾐离开上述区域。
⼋、防护服
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防护服不得重复使⽤。禁⽌戴着医⽤防护⼝罩和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防护服。
其他⼈员如物业保洁⼈员、保安⼈员等需进⼊相关区域时,按相关区域防护要求使⽤防护⽤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
医院防疫物资管理制度5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最⼤限度合理有效使⽤医⽤防护⽤品,现就加强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医⽤防护⽤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防护⽤品管理
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形势严峻,医⽤防护⽤品供需⽭盾突出。加强医疗机构医⽤防护⽤品管理是疫情防治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医疗救治⼯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关系到⼈民群众⾝体健康和⽣命安全。严格按照“坚定信⼼、同⾈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度重视医⽤防护⽤品的管理,在保障医务⼈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防护⽤品管理,优化使⽤,最⼤限度地有效使⽤防护物资。
⼆、严格落实医⽤耗材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医⽤耗材管理办法(试⾏)》(国卫医发〔20XX〕43号)要求,设⽴医⽤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员对医⽤防护⽤品的全过程进⾏管理。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防护⽤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做好相应组织管理⼯作。各种防护⽤品的管理要结合岗位实际需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防控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及⾏业标准等,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防护⽤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作,加强医务⼈员对不同种类防护⽤品的正确认识与合理使⽤能⼒。
三、加强重点医⽤防护⽤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防护⽤品使⽤范围指引(试⾏)》(国卫办医函〔20XX〕75号,以下简称《⼯作指引》),重点做好医⽤防护⼝罩(常被称为“N95⼝罩”,实际⼆者有⼀定差别)、防护服、护⽬镜的合理使⽤,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在适⽤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较⾼风险操作时使⽤。
(⼀)防护服管理。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使⽤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普通隔离⾐,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防护服,禁⽌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防护服。
(⼆)医⽤防护⼝罩管理。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采集呼吸道标本、⽓管插管、⽓管切开、⽆创通⽓、吸痰等可能产⽣⽓溶胶的操作时使⽤。⼀般4⼩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
(三)护⽬镜管理。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管插管、⽓管切开、⽆创通⽓、吸痰等可能出现⾎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禁⽌戴着护⽬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镜为可重复使⽤的,应当消毒后再复⽤。在⼀次性护⽬镜供给不⾜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护⽬镜。
四、合理使⽤紧急医⽤物资防护服
疫情防控期间,医⽤防护服不⾜时,医疗机构可使⽤紧急医⽤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ISO13982-1&2标准)。紧急医⽤物资防护服仅⽤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产品外包装正⾯应醒⽬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红⾊、楷体⼆号),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物资防护服”(红⾊、⿊体⼆号),产品使⽤范围为“本产品⽤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红⾊、仿宋三号),以及产品号型规格(分160ux}8085六种类型,⿊⾊、楷体三号),产品依据标准编号(⿊⾊、楷体三号)、定点⽣产企业名称(褐⾊、楷体三号)等信息。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解除。
五、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是本机构医⽤防护⽤品管理的第⼀责任⼈,要提⾼政治站位,亲⾃部署指挥防护⽤品的调配,开源节流,做到守⼟有责、守⼟担责、守⼟尽责。要将有限的防护⽤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员,杜绝资源浪费。国家卫⽣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作中,重点查看医⽤防护⽤品的使⽤管理情况。发现未落实《⼯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防护⽤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厉问责。
医院防疫物资管理制度6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期间,建议选择合适的⼝罩类型,不过度防护。按防疫⼯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以下指引:
⼀、⾼风险暴露⼈员
(⼀)⼈员类别。
1.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和留观室⼯作的所有⼯作⼈员,包括临床医师、护⼠、护⼯、清洁⼯、⼫体处理⼈员等;
2.疫区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和护⼠;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流⾏病学调查的公共卫⽣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