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疫接种证查验对象
二、查验责任人
三、查验内容
第十三节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定义
本制度所述“外来人员”是指非本单位师生员工,需要进入校园范围内的来访者。包括学生家长、因公因事来访人员等其他非本校师生员工。
二、外来人员入校规定
1、凡与学校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入校。
2、学生家长只能在校门外接送学生,不得进入教学区。
3、所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经校长批准,校长不在校时,需指定临时批准人。未经校长或临时指定人批准,不得进入校区。
4、经批准入校的外来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在体温低于37.3度方可入校,且全程应佩戴口罩。
5、外来人员所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校区。
6、凡体温测量显示体温大于或等于37.3、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区。
三、外来人员入校流程
第十四节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
一、指导思想
二、心理咨询和干预工作组织
学校成立心理咨询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为各任课教师,负责学习并掌握学生心理咨询知识及技巧,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实施心理咨询和干预,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危机应对能力。
三、心理咨询和干预对象
凡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异常的新生;
3、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严重疾病及来自生活和学习中各种突然打击和意外刺激的学生;
4、性格内向,人际关系严重冲突的学生;
5、过去有过自杀念头或行为的学生及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6、长期有睡眠障碍.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
7、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8、家人或本人已患过新冠肺炎(已病愈),或者曾经被隔离过的学生;
9、有其他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四、心理咨询和干预措施
第十五节防疫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全体教职工能够切实履行防疫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开学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学校防疫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机构法人代表和校长为本机构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员工是各项防疫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疫规定,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卫生消毒、体温测量等具体防疫工作措施。在校长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学校将按下述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疫情报告责任追究措施
(二)体温检查责任追究措施
(三)复课查验责任追究措施
(四)教学场地设备消毒责任追究措施
(五)隔离执行责任追究措施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