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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最新6篇
大小:30.11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2-08-15 10:12:59 10.26k 9.71k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全面摸清辖区内仓储物流园区基本情况,建立仓储物流企业基础台账,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安全信息。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突出对园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完成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取缔关闭。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装卸作业操作流程等措施,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强化港口等功能区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内陆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港口管理单位及港口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并及时更新报告有关数据。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的,2020年底前必须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9月底前必须停止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落实,涉及港口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五)务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及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记录、事故统计和应急处置队伍及物资储备等安全信息资源统一录入企业管理信息库,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进行“一企一档”管理,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与园区总体预案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依托消防和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力量,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形成省、市、县政府三级联动、政企合作、社会参与支持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园区的摸排梳理,落实园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全力推动园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提升园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园区高质量安全发展。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工业园区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实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各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大督导,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积极探索园区安全监管的新举措和新方法,在事故防控上创新技术和措施,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

1 总则

1.1 目的

为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应急预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超出发生地镇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在我区以外可能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预案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有:

较大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 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

(1)一次发生死亡 10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 50 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事故:

(1) 一次发生急性中毒 30 人以上的事故;

(2) 管委会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处置的其它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新型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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