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抢救: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②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有有关部门报告;
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三)园区管委会接报后,
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②报告:一般情况下,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③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了解情况。
(四)紧急通讯联络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灾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交通事故电话:122
园区值班电话:8458xxx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46xxxx
区安委办(安监局)值班电话:846xxxx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业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应在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有关内容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内容:
①生产经营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时间要求准确到分钟,地点要准确到事故发生中心地点处,事故发生前后的现场情况;
③事故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企业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事故报告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初估建筑物损毁、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损坏等;
⑤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现场人员、事故企业负责人、已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抢救、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⑥较大以上事故还应报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指挥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应急救援责任企业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企业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救救援工作。
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企业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置。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事项。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荼,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企业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救,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落实实际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瞒报、谎报、漏报、拖延不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适用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含1人)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