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处置生产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园区管委会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的适用企业,根据要求,相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园区管委会安环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1、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在生产中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中毒(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事故分级
1、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级(特别重大)、2级(重大)、3级(较大)、4级(一般)。
(1)1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2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3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4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张江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集团公司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张江管委会和园区安监队;张江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各集团在报区总值班室的同时,应抄报张江管委会。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张江园区安监队、管委会将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协调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集团公司结合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的前提下,以抢救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园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张江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
现场指挥:张江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
成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