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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防护措施有哪些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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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违反确定产品方案规定的处罚)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从业变更登记和运输监控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海事、邮政、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情况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未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违反灾害性天气等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违反海事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限制措施的;

(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总量控制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条(违反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除外),并且应当进行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建设的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将其用于主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促成危险化学品交易的平台。

(五)受限空间是指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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