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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
大小:32.72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08-17 12:00:24 19.21k 18.79k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篇1

(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认为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提起申诉,任何阻碍、压制乃至剥夺学生申诉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犯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受教育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3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4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

5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

6 、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 、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兄、姐应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也可依赖监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

2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目前,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学生申诉制度的其他内容,包括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也尚未规范,有待通过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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