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3.6 托人打卡或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3.7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工作现场者;
3.8 使用非法软件及非因产品开发需要玩电子游戏者;
3.9 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之查询,故意隐藏或报告不实者;
3.10 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仍未补值班者;
3.11 任职期间记小过达三次者;或
3.12 其它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大过者。
4、解聘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公司有权立即解聘(即解除合同关系),可根据情况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行为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1 在录用时或劳动合同期间出具虚假证明、提供不实信息、遗漏重要事实或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公司做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4.2 盗用或滥用公司图章印鉴,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或者对外签署相关合同等文件,损害公司权益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3 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或所从事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私收贿赂及或商业回扣、介绍费、佣金、好处费等,经查证属实者;
4.4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者与任何第三方通谋,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经公司多次批评仍未改正的;
4.5 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6 侵占、私藏公司财物,或者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财物价值(包括一次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
4.7 挑拨离间导致公司人员离心分裂的;
4.8 染有不良嗜好(包括但不限于:酗酒、赌博、吸毒),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
4.9 在公司办公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4.10 从事某些行为,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
4.11 未经许可进入公司网络系统的管理员帐号或他人信箱者;
4.12 窃取他人计算机中的资料,或未经当事人或其主管同意复制当事人计算机中的资料;
4.13 有意在公司网络或信箱里传播含计算机病毒的档案或信件者;
4.14 在网络上观看、下载、传播有损国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内容者;
4.15 任何期间累计记大过达三次者;
4.16 其它违反国家法纪及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应予解聘者。
第七章 辞职及劳动合同续签
一、员工辞职
1、日期限内,经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视为自动辞职,劳动合同自前述条件满足时即行解除。
二、辞职手续
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须得前三十日提交员工辞职申请书,经核准后,凭员工辞职申请书到向公司领取员工辞职手续表,办理以下辞职手续:
2.1工作业务交接;
2.2缴回各项工作用品及文件资料;
2.3人事、资产、财务、咨讯物品缴验;
2.4工资福利结算;
2.5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三、劳动合同续签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在原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续签事宜,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如无相反规定,新劳动合同自原来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未续签,劳动合同将在到期日自行终止。
第八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