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主要设备电气一览表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配电网络布置图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报装管理权限,由营销管理部门召集设计单位、用电客户、生产管理等相关部室、单位完成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低压客户申请容量在10kW及以下客户用电工程设计,由各供电所(营业站)负责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高压客户申请容量在10―1000kVA(不含1000kVA)客户用电工程设计,由分公司营销部组织进行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申请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双电源双回路客户、专线客户用电工程设计,上报市公司进行设计审查及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五章、客户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后,报装专责(项目经理)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与客户协商办理客户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委托,严禁办理报装业务时对客户用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第十八条各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应选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目录中的电器设备产品。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承建单位开工前应将开工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客户开工时间和预计完工时间)及工程任务进度表交报装专责以对该客户用电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中间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营销管理部门对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证及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凡用户委托我公司的所有客户工程,营销部门指定专人对用户工程进行现场勘查,拿出施工规划和材料计划提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资料进一步进行施工前勘查、核实。出现不同意见的,施工单位向营销部门提出施工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施工单位负责客户设备的定购,在定购设备前,必须同营销部门联系,确定要定购的设备图纸是否经过审核,同时将定购设备厂家、选型等情况报营销部门,经营销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电器设备的选型、定购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和电力部门认定合格的厂家,施工单位和客户不得更改已选型设备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没有认定的厂家的电气设备。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单位承建的客户工程,在定购设备后,应将定购设备的有关信息(包括:具体的厂家、到货时间等)反馈营销部门,以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和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确定的供电、施工方案、图纸等有关事项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必须与营销部门联系,在接到更改书面通知后,方能更改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客户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公司营销部门应指派有一定工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尤其对隐蔽工程要严格把关,确保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第二十五条在客户电气设备安装约2/3时开始,分公司营销部门组织有关专责人员进行中间检查,一般为1-4次,直至验收合格。高压供电的客户按照原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客户的电气设备、变压器容量、继电保护、防雷设施、接地装置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用电检查人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应填写中间检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用电客户、施工单位和自存。
第六章、竣工验收供电
第二十六条报装专责(项目经理)应会同用电检查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填写中间检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用电客户、施工单位和自存。
第二十七条客户用电工程竣工后,由客户向供电方案答复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和书面供电申请。委托我公司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3日内向营销部门提出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合格后,营销部门与客户协商确定供电日期,并发出供电通知到各有关部门,组织供电。
第二十九条零星居民生活照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一日内发出装表通知单,营销部门在二日内完善计量装置,实施供电。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条客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后,对客户进行装表、供电。
第三十一条供电后一月内,营销部门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到现场核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和客户用电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