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心理健康服务
5.2.2.1应热情和真诚对待每位接受观察的人员,协助其适应隔离环境。
5.2.2.2应做好思想准备,理解观察人员出现的情绪反应。
5.2.2.3应运用内部广播、宣传手册、面谈等多种方式,向观察人员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心理健康知识。
5.2.2.4当观察人员需要帮助的时候,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2.2.5应协助观察人员联系家属,获得支持。
5.2.2.6应关心医学观察人员现实需求,完善观察场所的配套设施,缓解观察人员的焦虑情绪。
5.2.2.7当观察人员出现无助、焦虑、恐惧、抑郁等负性情绪,或者失眠问题,应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服务。
5.2.2.8应监督正在巩固维持治疗的精神疾病观察人员服药。当药物不足时协助提供药物。
5.2.2.9当观察者出现悲观厌世、烦躁易怒、言行紊乱、明显睡眠问题时,应及时邀请精神科会诊,提供药物和心理危机干预。
5.2.3精神障碍医疗干预服务
5.2.3.1应严格按照重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隔离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心身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5.2.3.2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医疗保障点,配置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
5.2.3.3应建立健全集中隔离场所值守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5.2.3.4应采取定点执勤和按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各个部位巡查,发现被隔离人员异常时,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和流程办理。
隔离酒店疫情防控应急预案6
根据⽬前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为全⼒做好疫情防控⼯作,防⽌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切实保障⼈民群众⽣命安全和⾝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活秩序,保持海南省餐饮酒店⾏业的服务和经营,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酒店与餐饮⾏业协会联合制定本复⼯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本指南适⽤于海南省餐饮企业、酒店餐厅和餐饮酒店企业员⼯。
⼀、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新冠病毒已被纳⼊《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
⽬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
⽆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基本要求
在海南省餐饮酒店⾏业复⼯服务接待过程中,识别病毒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是未来⼀段时间服务顾客的前提和基础。
各复⼯经营单位,须成⽴防控⼯作⼩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信息采集⼯作,建⽴报备制度。
防控⼯作⼩组明确责任⼈,且应由第⼀负责⼈或指定专⼈全⾯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流程,完善应急机制。
复⼯前全⾯采集了解上岗员⼯假期动态并登记汇总。
有疫情发⽣地区⽣活史、旅⾏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情况的员⼯暂不返程返岗,并做好14天医学观察。
要求所有员⼯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新冠肺炎流⾏地区的⼈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
做好复⼯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复业前时,准备以下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外科⼝罩(⼀次性⼝罩)、医⽤消毒⽔/酒精、紫外线空⽓消毒灯、空调系统专⽤消毒剂、洗⼿液等防护⽤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疫情期间⼯作⼈员应严格按照使⽤⽅法使⽤消毒液体,避免接触到菜品、成品。
禁⽌经营、贮存野⽣动物或野⽣动物制品。
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单位禁⽌接待⼤规模聚餐活动,建议外卖暂代堂⾷;对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宾馆酒店,不得安排在餐厅就餐,⼀律实施外卖和配送服务。
三、复⼯经营服务指南
⼈员基本要求。
各复⼯经营单位,应做好员⼯返⼯防护知识培训。
要求所有员⼯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具,建议步⾏、骑⾏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
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具时,务必全程佩戴⼝罩,抵达后第⼀时间勤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