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规范进行无害化外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 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约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和实施方案,严格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畜、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定免疫证(卡)。
九、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3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