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