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对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