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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大小:17.38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09-05 11:45:48 7.7k 6.97k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散,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

2、配备1至2名计算机安全员(由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组成),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经本网络或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或直接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五)在发生网络重大突发性事件时,计算机安全员应随时响应,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调遣,承担处置任务;

(六)我市计算机安全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3、单位安全组织应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4、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人员应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信息安全条例。

二、上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三、提供的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办公主的审核后方可上网,并及时予以登记。

四、用户必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BBS等交互式栏目信息发布的审核,网络运行日志的管理,并将系统运行日志完整仅用3个月以上,以备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专管员”要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定期检查安全情况、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及时清除,同时应配合网络管理员对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与处理。

七、对网络上有害信息及时控制并删除。

严防非法用户侵入我方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如及时清除有需信息的传播途径、关闭相应的服务器等,并且保护好相关日志等数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公安网安规章制度)出现有关网络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办公室,及时处理并作日志。

九、加强对用户数据的管理,发现异常用户,及时处理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十、定期组织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公安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主管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运行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安部信息通信部门设立专门的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信息通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各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和协调本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确定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对调离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更换其使用的系统账号和口令。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策略;

(二)指导和监督本级计算机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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