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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防疫保护措施精选5篇
大小:27.24KB 6页 发布时间: 2022-09-08 14:14:39 9.72k 9.43k

(六)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验进口冷链⾷品运输车辆随附的海关通关单证和消毒记录,督促承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七)县大数据发展中⼼

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系统数据采集和应用提供⽀持。

(⼋)⾦华海关xx义现场办

打通与“浙冷链”系统的信息对接渠道,做好进口⾷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五、应急响应处置

接到本地疾控中⼼阳性报告、市物防专班通报或县疫情防控办指令,县物防专班在第⼀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进⼊应急响应状态,进⾏风险研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

接到县疾控中⼼冷链⾷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后,⽴即分别报告⾄县疫情防控办、市物防专班,由卫健部门将初筛阳性标本送市疾控中⼼复核。在复核结果确认前,县物防专班快速部署开展溯源倒查。通过“浙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的⽅式,对同批次涉事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予以核实确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辖区的,县物防专班应⽴即向上级物防专班报告。

(⼆)科学确认检测结果

冷链⾷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复核确认后,县物防专班应⽴即将溯源倒查情况以及涉事产品的⼊境信息材料报市物防专班。同时,应⽴即组织⼒量开展检测、检查工作。

(三)核实货物信息

开展确认检测工作时,重点针对包装完整、所采样部位可排除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信息相符的全过程。核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时,应确保货物来源信息与“浙冷链”系统记录的数据⼀致。若货物来源信息与“浙冷链”系统记录的数据不⼀致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即开展调查,其他部门按规定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确保采样规范

卫健部门开展确认检测工作时,应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五)确保结果准确

采集的样本送市疾控中⼼进⾏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六、事件报告

(⼀)应急处置单位应尽快调查清楚事件情况,以书⾯形式及时上报县物防专班,并按专班下达的指令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情况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涉及品种、范围、对同批次涉事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及相关产品的⼊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进货凭证、就地封存情况等初步调查核实基本情况,以及简要案情、采取措施等处置情况。

七、信息发布

(⼀)对于确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县物防专班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并报上级物防专班确认。

(⼆)省内发现阳性冷链⾷品,严格落实“五步⾛”流程:

⼀是当地检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第⼀时间由县、市物防专班逐级报告省级物防专班,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产品流向追溯并及时控制;

⼆是市、省疾控中⼼复核确认结果后,由省卫健委第⼀时间向省物防专班书⾯通报;

三是省物防专班向省疫情防控办报送涉事产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

四是由省疫情防控办统⼀发布冷链⾷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及后续处置信息;

五是由省疫情防控办向省外通报,待省疫情防控办发布后,县疫情防控办再发布信息公告。接到外省通报阳性冷链⾷品流⼊我县信息反馈,相关信息通报由县疫情防控办统⼀发布。

货物防疫保护措施2

进⼀步做好我省进口冷链⾷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省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xx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进口冷链⾷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外地通报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品流⼊我省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情况时,⽴即按照指南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防控措施。

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属地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效”的原则,进口冷链⾷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统⼀领导下进⾏,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xx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案》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对措施

根据进口冷链⾷品疫情发现的不同情形,分省内发现、省外通报两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情况⼀:本地冷链物流环节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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