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性复核。
对⾷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采样机构应⽴即将样本运送⾄市疾控中⼼进⾏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开展阳性复核、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的情况⽴即逐级报告⾄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处置。
属地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即对可疑冷链⾷品开展以下先⾏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即开展可疑冷链⾷品的溯源调查,通过“徽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
核查⽅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核查。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即开展流⾏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排查阳性⾷品接触者。
(2)⾷品及场所管控。
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即停⽌与检出核酸阳性⾷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关闭检出核酸阳性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阳性⾷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根据省疾控中⼼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冷链组,由属地冷链组提请属地防控办终⽌应急响应。
(⼆)复核阳性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阳性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即报告市冷链组。市冷链组应⽴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报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冷链⾷品监管组(以下简称省冷链组),进⼀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次采样检测。市冷链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品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前,⾸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件与包装标⽰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的污染。
(2)确保采样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进⾏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冷链组,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阳性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冷链组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品及场所管控。在先⾏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进⼀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
检出阳性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即停⽌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
最⼩防控单元⼀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类型产品的场所阳性,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相关接触人员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案开展应急处置。
6.⾷品⽆害化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量对同批(箱)次⾷品进⾏⼀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双层黄⾊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指
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式进⾏⽆害化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品的⽆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进⾏终末消毒,物体表⾯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去除残留,融冰与污⽔可采用漂⽩粉直接投放的⽅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冲洗和排放。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
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向盘等内表⾯,作用30分钟后清⽔去残留。车辆外表⾯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法进⾏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可参考新冠肺炎第七版防控⽅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以消毒前后采样的消毒效果进⾏评价。以消毒前后⾃然菌的杀灭率≥90.00%为消毒合格。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市冷链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监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阳性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新增确诊病例或⽆症状感染者,市冷链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防控办终⽌冷链⾷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消杀等工作进⾏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属地冷链组应及时向属地防控办和市冷链组报告冷链⾷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市冷链组应及时向市防控办和省冷链组报告冷链⾷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各地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防控办的统⼀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货物防疫保护措施4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应对疫情市场供应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助力疫情防控与应急物资保障。现对我区物流重点行业做好防疫措施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制定应急防疫预案,备齐应急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