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卫⽣健康⾏政部门可根据检测⼯作需要,对不具备⼤规模核酸检测能⼒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
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建设⼯作⽅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
基地,应当承担⼤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条接受卫⽣健康⾏政部门调度前往⽀援的⼤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
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
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规定的条件提供书⾯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员、仪器设备、检
测能⼒、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条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员对材料进⾏审核,必要时进
⾏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件中,加注“⼤规
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件、⽂书等⽅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
⼒。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
参考使⽤。
第⼗⼀条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员、设备等快速提⾼检测能⼒。拟承
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健康⾏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
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件中,加注“⼤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件、
⽂书等⽅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并标明有效期。
第⼗⼆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作预案,加强物
资储备,强化⼈员技术培训,提⾼应急反应能⼒,确保随时开展⼯作。
第⼗三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检测能⼒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
检验能⼒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四条⼤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作的⼈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员上岗证》的卫⽣技术⼈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
资质。
第⼗五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
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各地决定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等,从通过审核
的⼤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等,并约定其
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员到
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条⼤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
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九条⿎励⼤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
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
少保存⼀个⽉。
第⼆⼗条在开展⼤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健康⾏政部门应当向⼤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
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作进⾏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