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由物业企业负责消毒,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消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由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消毒,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3.城市社区、道路、公园、广场和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卫车辆等,由所属单位负责消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
4.集贸市场,由其经营管理的主体负责消毒,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检查。
5.餐饮、酒店,由其经营主体负责消毒,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6.汽车站、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由其经营者负责消毒,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
7.学校等教育机构,由各单位负责消毒,教育和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
8.商场、商店,由其经营者负责消毒,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检查。
9.工厂、工地,由企业自身负责消毒,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监督检查。
10.村寨,由村委会负责消毒,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
11.其他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主体负责消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等工作;应急部门负责消毒工作的综合协调、物资调配、督查检查等工作;消防、疾控部门负责消毒现场实施、消毒工作记录及信息报送工作;生态环保、水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测工作,加强对水源地周边消毒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评估确定本辖区的消毒范围,将重点区域和公共区域消毒工作与社会防控网格化管理同安排同部署,明确消毒工作网格负责人,及时调度推进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落实落细、不留死角。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细化措施,统筹好人员力量,全力保障消毒所需资金、物资和设备,消毒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负责单位承担。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参与消毒的各类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确保消毒工作规范有序。
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消毒工作人员受到感染。
(三)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消毒工作联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信息联络员姓名、联络电话报疫情防控消毒工作专班。
(四)加强工作督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好重点区域和公共区域消毒工作。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因消毒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的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