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某某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某某%)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9.6透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推荐,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个性贡献奖“。奖励资料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必须的比例分配。
3.13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务必和就应到达并持续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状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状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职责或领导职责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职责过失,填职责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某某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某某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