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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下雨应急预案7篇
大小:30.17KB 8页 发布时间: 2022-09-22 16:52:44 19.34k 19.22k

(四)根据需要对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五)根据天气情况决定比赛是否正常进行。

第四章 准备工作

第五条 赛前以系为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本预案、有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巧、技能。通过辅导员讲解等形式,要求学生,特别是参赛学生人人明确职责,熟悉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一)召开一次运动会组织委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各领队会议,布置运动会安全工作。

(二)各系书记必须加强参赛学生安全教育和防范,对运动会过程中的每个细节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使学生把安全放在首位。

第六条 学生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报名参加比赛项目,任何人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比赛;对有心脏病、癫痫等不适宜进行体育锻炼的'学生,决不允许参赛。

第七条 所有学生自备防晒太阳帽或其他必备物品。

第八条 体育师生裁判员必须在赛前认真检查好比赛器械及场地,保证运动员比赛安全。

第九条 设置安全责任岗,在大会进行期间加强对场地内各重要部门的安全巡查工作,责任到人。

第十条 校医及场地救护人员提前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械,在运动会期间坚守现场,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运动损伤。

第五章 组织过程

第十一条 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人员、裁判员、所有工作人员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各司其责,杜绝事故的发生,以确保运动会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各学院指定位置就座,文明观看比赛,不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围观。辅导员全程跟班,组织运动员参加比赛和观看比赛,对运动会安全进行管理监控的全覆盖。

第十三条 进一步增强裁判员、教练员责任心。裁判员比赛前必须再次检查场地和所用器材的安全情况,负责维持赛场秩序,及时拾捡比赛器材。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赛前控制中心点名后由裁判员带队进入比赛场地,认真进行准备活动,以防止运动伤害;比赛完毕立即退场,不得在场内逗留围观。参加中长跑项目的运动员须在赛前进行心率和血压的检查方可参赛;未参加赛前体检者、参加体检未能达到参赛的健康要求者一律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裁判员负责本裁判区域内运动员、观众的安全,确保比赛的正常进行。赛前指导运动员做好准备活动,向运动员讲清比赛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以减少运动伤害;及时清理场内闲散围观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比赛。运动员在比赛时如果对比赛成绩有异议的,必须通过正常程序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不得私自找裁判裁决,更不允许寻衅滋事。

第十六条 各领队在运动会期间始终要坚守岗位,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意外。

第十七条 800米以上中长跑运动员视自身身体情况可终止自己的比赛,任何人不得阻拦;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运动员身体情况,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可强制其停止比赛。

第十八条 投掷项目比赛在投掷区进行,比赛场地周边安全裁判员一定要引起强烈关注,对落地区的人员一定要清空并提醒,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校卫生所在比赛场地设置医疗点,配校医2-3名,配应急救护车辆和驾驶员;现场配备对讲机,服务医生通讯电话。

第二十条 为了及时应对突发意外,校卫生所可以给现场的裁判、辅导员、学生志愿者、工作人员开展徒手心肺复苏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秩序册上场地示意图上专门标示紧急疏散通道,明确清晰,若有紧急情况严格按照此图执行。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比赛期间一旦发生突发性或意外伤害等事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做出反映,及时了解和分析事件的起因和发展态势,采取措施控制事件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二十四条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全校师生应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大会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第二十五条 如遇天气原因和突发事件(含自然灾害、暴雨暴热、暴力侵害等),立即启动安全预案,要求广大师生应保持镇定,教师组织学生听从大会指挥,有序撤离,切勿惊慌乱跑,造成混乱。

第二十六条 一旦运动员出现挫伤、扭伤、肌肉拉伤等一般性损伤或剧烈呕吐、眩晕、骨折、休克等较重症状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组裁判长及裁判员要立即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立即通过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医疗救护组派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三)若需救护车送医院急救,辅导员需护送伤者到医院救治。

(四)医疗救护组应提前准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械。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员如因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其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按学校工作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管任何情况,一旦发生任何突发事件都要在第一时间与安全领导小组取得联系。

第七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安全紧急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采取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领导汇报,事态严重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通过最有效的方式越级汇报或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经学校应急处理小组和宣传部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突发事件,或擅自接受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体的采访。

第三十一条 应急事态期间,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遵照国家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工作基本预案及操作程序运行;未尽事项按领导小组和学校决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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