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与辖区街道、派出所、疾控中心等单位保持信息互通及联动措施。确保与上述单位的沟通渠道顺畅,及时沟通情况、反馈相关信息,取得工作支持。及时关注上述部门发布的通知通告,并及时向员工、客人传达和执行。对发现的发烧及疑似病例第一时间上报疾控中心、辖区街道和派出所。
3.每日按时按要求将酒店疫情防控情况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
(八)应急预案
1.出现以下情况时,酒店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1)出现拒绝体温检测及不配合其他管控措施强行闯入者;
2)体温检测出现高温人员;
3)有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
2.应急处置措施
1)出现拒绝体温检测及不配合其他管控措施强行闯入者,安全部应注意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对闯入者进行控制,并及时报警处理。
2)体温检测出现高温人员,禁止该人员进入酒店,并督促患者立即就医(戴口罩就医),如该人员不配合,执行上述第1项应急处置措施。
3)酒店内有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症状时,现场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区疾控中心联系电话:82789999)请求指导处理。同时立即报告酒店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积极主动协助疾控中心的疫情防控和相关调查工作,并及时对疑似患者所在的办公室及活动区域加强消毒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继续扩散;
落实好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持海南省餐饮酒店行业的服务和经营,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联合制定本复工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酒店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持海南省餐饮酒店行业的服务和经营,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联合制定本复工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餐饮企业、酒店餐厅和餐饮酒店企业员工。
一、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新冠病毒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
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二、基本要求
在海南省餐饮酒店行业复工服务接待过程中,识别病毒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是未来一段时间服务顾客的前提和基础。
各复工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防控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且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流程,完善应急机制。
复工前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返程返岗,并做好14天医学观察。
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冠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
做好复工防护物资的准备。企业应在复业前时,准备以下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疫情期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方法使用消毒液体,避免接触到菜品、成品。
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单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建议外卖暂代堂食;对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宾馆酒店,不得安排在餐厅就餐,一律实施外卖和配送服务。
三、复工经营服务指南
人员基本要求。
各复工经营单位,应做好员工返工防护知识培训。要求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抵达后第一时间勤洗手。
员工每天进入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人检测体温,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若员工体温超过37℃,应要求员工回家观察休息。工作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上岗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非一次性口罩,每隔24小时使用酒精消毒一次,确保防护效果),保持勤洗手、多饮水,避免手部与食物直接接触,接待顾客应双方佩戴口罩。
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防护,设专用带盖垃圾桶,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内,每天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制定疫情期间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形成每日一报送制度,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等。
对于餐饮酒店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应加强管理和宣传,做好防护。
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四、经营场所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