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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8篇
大小:38.74KB 6页 发布时间: 2022-09-23 09:34:09 16.71k 15.8k

(四)推动全面整治。各乡镇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农房建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落实。县住建局成立农房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晨,副组长:陈川,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镇股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各村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住建局组织安排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民选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建筑工匠培训、施工队伍管理,提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推进信息共享。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排查整治手机APP,组织信息系统录入培训,将排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排查过程真实,排查结果准确,填报信息完整。县住建局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范围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群众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向村委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

为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遏制农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整治范围和对象

20XX年1月1日以来辖区内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二、管理原则

(一)符合规划。村镇土地利用符合镇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严禁在公路沿线和各类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建房。

(二)节约用地。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可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解决确需宅基地建房的特殊问题,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集中集约。坚持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逐步消除“空心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依法审批。坚持按照程序依法审批,规划选址、建房由镇城建办负责报区住建局审批,用地由镇国土所负责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批准。

三、管理规定

从即日起,镇国土所、城建办原则上不得受理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

对确需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分户建房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全省规定标准;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宅基地需要搬迁。

对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已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宜申请宅基地的,坚决不予受理。

对原已依法审批的宅基地而未建房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需新建房的,按地派镇总体规划重新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镇城建办及国土所将进行跟踪管理,在建房占地面积、标高、层高等方面规范管理,坚决杜绝无序建房。

四、审批程序

村民申请:农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小组申请,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村小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村民事务理事会会议同意后公示。

公示和审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同意后联系自然资源所,派出人员初步勘查拟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受理: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受理。通知申请人在《测绘机构备案确认名单》中联系测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绘制出红线图,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对地类,绘制宗地图,数据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勘查:乡镇(街道)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村镇规划管理等部门人员到现场勘查,检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拍照核对,对不符合的不予审批并退件告知。

审核和审批:多部门联审联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经过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负责农房设计图,效果图,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联审同意后公示。

公示及核发证书:在乡镇(街道)政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在《龙门县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指引》中选择相应面积的简单施工图、户型及外立面管控样式,乡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街道)收取建房风貌管控履约保证金,每栋10000元。

打桩、放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到实地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面积。

监管:在建房过程中,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巡查监管,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对合法在建的监管,如发现不按照所提交农房设计图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按农房设计图施工并竣工的农房,自然资源局部门不予验收,并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竣工验收:竣工3个月内,建房人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户型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退回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退回履约保证金,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整改不到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只登记不发证。

登记发证: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申请人持建房批准手续和竣工验收意见表,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五、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村委会组织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XX年以来各辖区农村村民建房情况,填写《地派镇农村建房排查表》,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镇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各村委会要建立农村建房管理制度,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辖区确定拆除对象强制拆除,重点拆除公路沿线、在耕地乱搭乱建的房屋。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镇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组对各村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村民建房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王俊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吴晓俊同志担任,成员为各驻村领导、驻村工作组、城建办、国土所、派出所、供电站、市场监管所。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要扎实安排巡查和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房。凡审批手续不全的,均先由镇城建办受理并组织核查,要严格村镇规划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村镇规划的建房行为和承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不得以罚代管,违规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许可证。镇国土所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不得以罚代批,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镇纪委负责严查村民建房管理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违规建房供电。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不得为在违法违规建筑物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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