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6场所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6.2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6.2.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严禁燃放烟火,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6.3安全疏散
6.3.1安全出口
6.3.1.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目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6.3.1.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3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1.4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6.3.2疏散宽度
6.3.2.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3.2.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6.3.3疏散楼梯间
6.3.3.1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b)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c)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c)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建筑;
d)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6.3.3.3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3.3.4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6.3.4火灾应急照明
6.3.4.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疏散走道;
c)观众厅、建筑面积≥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3.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