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或喷涂;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不得擅自关闭系统,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面积超过2000m2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安装消防泵自动巡检系统。
7.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e)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f)公共娱乐场所单独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其控制器应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的范畴。
7.6.7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基材牢固,字迹图案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b)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c)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实际或状态的标志标识;
d)应根据消防设施、环境状态及时调整、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做好记录;
e)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标识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8防火检查
8.1一般规定
8.1.1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8.1.2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1.3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防火巡查
8.2.1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营业开始前、结束后,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对营业现场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夜间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火、电源、可燃物品库房等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8.2.2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防火检查
8.3.1公共娱乐场所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