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十、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曝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6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表示农贸市场开办者,就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成立专门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位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xx、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搞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乎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建议;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开设市场的规模适当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设农贸市场应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相关手续。申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签定食品质量确保及对不能合格食品的B股、下架、退款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核查备案制度。市场开办者应每天派遣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关键食品发货凭证,审查关键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在市场内设置单一制的蔬菜检测室,布局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展开农药残余检测,并搞好检测记录,或与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定定期下架协议,也可以将检验机构导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创建、完善申报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边线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申报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关键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选择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付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展开检查,辨认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建议经营户暂停销售,或监督其封存,搞B股处置。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严苛全面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建议搞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xx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搭载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维持较完整有效率;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严禁住宅不分后、采用氨气作业、放置易燃物品、电线乱扎乱直奔、烧香拜佛等导致消防隐患的犯罪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设单位应当严苛消防管理,不得违章构建挤占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或者损毁和擅自侵吞、拆毁、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