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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最新7篇
大小:27.94KB 6页 发布时间: 2022-09-24 16:02:32 5.5k 3.89k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设单位应确保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定场地出租和经营管理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当在市场内成立消费者举报服务站,全面落实专人立案消费者举报。消费者举报东站应建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测验机构强制性测验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市场定量外包装商品、零售商Fanjeaux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于向阳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显眼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晰的市场写手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维持三鸟档口排洪偷排畅通,严禁人畜杂居;应当修筑专门的活家禽屠宰加工室,推行封闭式屠宰;销售、屠宰人员防水措施妥当;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食店档应设置预进间和贩售间,生熟食品分离,从业人员存有《健康证》,存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须要调整有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装设营业执照;须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的,还应装设适当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推行索证索票制度,创建发货台帐,记录发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供货食品时,应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要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当提供更多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当提供更多检验合格证明和发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考上述继续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核准成立的定点屠宰场发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严禁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显著边线花草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国家严禁采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严禁在市场内销售未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坏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履行职责以下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从自愿、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普遍认为的商业道德,不得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采用不实产地、仿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假造或盗用优质商品、证书产品、许可证标志及损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当住宅混用,不得构建住人夹层,不应当采用易燃材料构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推行登记注册,审查证实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职责对其交易犯罪行为展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xx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雷安全应负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翻新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展开审查和环评,履行职责对未经消防环评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展开监督和严肃查处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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