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体温≥37。
3℃的旅客,第一时间进行隔离观察,及时移交地方政府防控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排查跟踪监测工作。
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情况,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司乘人员将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送至车厢(客舱)隔离区进行隔离,并以最快方式将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移交地方政府防控部门,立即责令有关运营企业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将同一车厢的乘客,以及其他有密切接触人员的实名购票信息或调查登记信息,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七)严防境外输入,坚持“人、物同防”。
一是严格执行进口冷链运输环节防控措施。
要督促和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细化防控举措,规范货物装卸、转运、拆解、消杀等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从业人员防护、运输工具消毒、海关通关单证查验、信息登记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
二是督促指导相关物流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从业人员防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旅客出行服务。
一是强化运力供给调配。
运输企业要科学安排班次计划,加大重点区域、农村地区运力投放,规范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服务,切实提高旅客集疏运能力,保障城乡群众出行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车站要建立全面对接机制,统筹做好综合运输服务衔接工作,及时疏运旅客,避免造成人员聚集。
二是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优化售票组织,推广应用电子客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
客运枢纽站场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要求和客运服务标准,积极关爱帮扶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便捷老年人出行。
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优先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用品。
积极开展旅客联程运输服务,有效提高旅客进站、疏运效率。
三是强化路网运行服务。
加强春运高峰时段、重点路段的路网运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引导公众错峰避峰出行。
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合作,对重点路段制定疏堵和分流绕行预案。
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环境管理和疫情防控。
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排查处臵安全隐患。
加强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运行监测,提升异常情况处置能力,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和人员聚集。
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进一步加强加油、用餐、如厕等关键环节服务管理,采取增设临时卫生间、可移动卫生间等方式,解决公众如厕难问题,确保商品供应充足、设施安全有效、环境卫生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九)强化防疫宣教,提高防护意识强化防疫宣教。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督促相关管理、运营和服务单位要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和火车、汽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显眼区域,采取视频滚动播放、张贴宣传字画等有效方式对旅客加强防疫宣教。
引导旅客遵守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规定,减少不必要出行。
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宣传春运诚信典型,以“车、船、路、港、站”等交通服务设施和窗口为载体,加大安全文明乘车宣传力度,推动公众诚信文明出行。
三、应急响应及处置
应急响应及处置如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启动本预案。
(一)发现疑似病例。
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一是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渡口)、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疑似病例和与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发放口罩,将疑似病例带到隔离观察室,并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
同时,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并迅速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二是在车船、列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内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车船、列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内人员发放口罩,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立即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并迅速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三是对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渡口)、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各类交通工具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迅速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四是与可疑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要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实行隔离观察,并迅速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二)疫情零星散发。
部分地区发现疫情零星散发,在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铁路、道路、水路、客运场站视情在交通进站环节查验旅客72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在疫情发生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租车禁止上下客,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取交通绕行、不停车通过等措施。
(三)局部聚集性疫情。
部分地区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针对疫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视情况暂停道路、水路客运;停运期间,要为医护人员、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