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窜岗、睡岗、迟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戏,被上级单位查处的待岗1-3个月。
(6)经查实发现有敲诈勒索客户行为的,待岗3-6个月。如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另行处理。
(7)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待岗3-6个月。
(8)旷工1-3天的,待岗1-3个月;旷工3-6天的,待岗3-6个月;旷工6天以上的待岗1年。
(9)经查实弄虚作假、无故请病假的,待岗1-3个月。
(10)不服从行为规范考核的待岗1-3个月。
职工待岗视情节轻重设定待岗时间,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期间完成单位安排正常工作,按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职工待岗结束后不服从公司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分级负责制
员工行为规范考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职工被上级单位查处违反纪律行为造成公司不良影响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控股公司主管领导不予支付1000元当年效益工资、分管领导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8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同类事项被上级单位再次查处的,当事人处罚翻倍。
2、职工被公司查处违反纪律行为的(行为范围为第四章第1-3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所属控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副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具体处罚:所属控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不予支付当月效益工资200元、分(子)公司副职100元、分(子)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六、其它事项
1.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无管理制度和办法参考的,经公司研究确定。
3.行为规范被考核违规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
4.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工作小组。
6.本规定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