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进行手卫生,更换外层乳胶手套。
3.注意事项
(1)采集环境尽量通风,操作者应站在上风口,位于患者一侧,不要直接面对患者。
(2)若使用2个无菌拭子采样管,需分别粘贴检验条形码,以免混淆或丢失。
(3)采集样本时,采样部位要深入到鼻咽腔后壁。不可用力过猛,以免发生外伤出血。
(4)采集过程中,采样管应保持无菌。拭子不得触及无菌拭子采样管管口及其他部位,避免标本被污染而影响检验结果。
核酸检测工作制度及流程9
按照《遂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遂新冠指办〔20xx〕70号)要求,为做好我县交通运输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县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分类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
二、抽检方式
根据重点季节、重要时期疫情防控需要,原则上总体按每年人均不少于6次、抽检间隔不大于3天、突出重点场所中风险更高的人员,常态化均衡开展核酸抽检工作(即每三天安排适当比例的`人员进行抽检,重点岗位、重点部门增加检测频次)。各抽检对象自行前往属地乡镇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进行采样、检测,检测费用自理。其他人群按照“愿检尽检”原则,可自行前往具备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范围
1.服务人员:场站(包括汽车站、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等)工作服务人员。
2.公共交通驾驶员: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3.其他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四、任务分工及步骤
1.摸排阶段(即日起至12月15日)。局运管股和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梳理“应检尽检”所涉及的企业清单。各客运、公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场站经营企业应于12月15日前摸排所属“应检尽检”人员名单,填写《遂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局运管股。
2.实施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0日)。局运管股要主动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对接检测人数、检测机构、时间安排等相关细节,制定具体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积极配合局运管股开展摸底和组织工作,协调客运、公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场站经营企业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做好检测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领导,成立交通运输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黄素娟担任,副组长由县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张鹤主任担任,成员有谢春、叶晓峰、王小飞、各企业主要负责人。
具体联系人:谢春,联系电话:xx。
县各相关道路(公交)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工作计划,按时完成任务。
(二)摸清人员底数
各单位要摸清本行业本企业“应检尽检”在岗人员底数,登记造册,确保不漏检一人。对7天内已检测过的人员可不重复检测;对新上岗的“应检尽检”人员,在上岗前组织检测。
(三)强化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加强与卫健部门的沟通联系,对接具备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有序完成检测任务。
(四)确保工作落实
局运管股和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加强督导,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应检尽检”人员检测进展情况,于每月1日前将本行业部门上一个月核酸抽检情况汇总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核酸检测工作制度及流程10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