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应隔尽隔、一人一间、集中隔离”的要求,确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以及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在12小时内全部及时转运至集中隔离观察点,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工作流程
(一)人员摸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组织市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对应隔尽隔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明确隔离观察对象,市防指办统筹做好转运工作,明确转运批次及顺序。
(二)启用集中隔离观察点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原则上在市级集中隔离点隔离,市防指办根据疫情防控需求,适时启用乡镇(街道)集中隔离点,各有关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到位,根据隔离人员数量,按照一人一间隔离要求,做好接收隔离人员准备。
(三)人员转运
市防指办统筹安排120救护车转运工作,原则上负责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的转运安排,确保需要时能及时转运。各乡镇(街道)准备专用转运车辆,明确转运负责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其它需要应隔尽隔的人员转运,应做好车辆物理隔离,实施隔离人员全程闭环管理,转运结束后及时通风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转运负责人到达隔离点,做好与集中隔离点的.交接,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四)人员接收
1.联系对接。转运负责人提前与集中隔离点负责人联系,确认隔离人员名单,集中隔离点提前做好隔离房间相关准备。
2.核实登记。隔离人员进驻集中隔离点后,医务人员及时(不超过24小时)核实隔离人员基本信息和健康相关情况,登记完善《集中隔离人员信息一览表》(见附件1)。
3.建卡报告。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为观察对象建立《集中隔离人员医学观察健康状况监测个案表》(见附件2),每日将健康管理信息报告市防指办。
(五)医学观察
1.所有观察对象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它观察对象接触。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确需前往集中隔离点公共区域活动的,应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2.医务人员每天早、晚对观察对象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并填写《集中隔离人员医学观察登记表》(见附件3),包括体温监测、询问是否出现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症状等。
3.消毒人员每日对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垃圾处理。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隔离场所医疗废弃物处置和粪便污水消毒等。消毒人员指导观察对象做好隔离房间内消毒、开窗通风等。
4.心理辅导人员要每日密切关注观察对象思想动态,及时向观察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观察对象负面情绪,防范心理压力引发极端事件。必要时报告市防指办,由心理医生进行专业指导干预。
5.公安干警每日密切关注安防监控,了解隔离人员隔离情况,对于不服从隔离安排的人员依法强制隔离。
6.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做好每日自我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离开隔离点。
(六)观察期间异常情况处置
1.医务人员在健康监测时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及时向市防指办报告,安排120专车转运至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患者经市人民医院确认排除新冠肺炎,120专车送返隔离点继续集中隔离。患者经市人民医院确认为疑似病例,患者在市人民医院继续观察诊治,隔离点消毒人员立即对其隔离房间进行终末消毒。工作人员安排转运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2.观察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工作人员立即报告市防指办,安排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宣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安排转运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观察对象离开隔离点后,消毒人员要立即对其居住的隔离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七)解除医学观察
解除隔离前,做好解除观察对象信息统计,联系所在社区,做好接收准备。观察期满当日,隔离人员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无相关症状,符合解除条件,经市防指办同意,工作人员为其出具《解除集中观察通知书》。告知观察对象返家后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解除隔离观察转出后的房间,由隔离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保障要求
(一)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按照不少于20间/万人口规模储备集中隔离场所,做好集中隔离场所调用征用计划,并登记在册,确保突发疫情时能随时启用。组织制定集中隔离点工作预案,建立隔离专班工作制度,做到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二)人员保障。根据隔离对象的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医护、公安和后勤保障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满1周,核酸检测阴性后换岗,原则上不得频繁换岗。
(三)物资保障。集中隔离点应当配备足够的防护物资、急救药品等,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观察对象正常用药,满足观察对象相应生活需求,提供一日三餐、热水供应、洗澡、网络等生活所需。
(四)医疗保障。集中隔离点医务人员由市防指办统一调配,做好医疗保障工作。配备心理医生,加强观察对象心理疏导。
(五)安全保障。各集中隔离点配备公安干警,负责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隔离到位,隔离点封闭管理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