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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酒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6篇
大小:27.08KB 9页 发布时间: 2022-09-27 17:52:00 15.3k 13.44k

疫情期间,各隔离酒店一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下面小编给大家精心整理了《隔离酒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隔离酒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1

为切实加强隔离点疫情防控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隔离点突发事件,结合本隔离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领导

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维也纳酒店隔离点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隔离点负责人叶**任组长,综合协调组、医疗保障组、安全保卫组负责人葛*、葛**、徐**分别为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隔离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应急任务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上下政令畅通、各组间的协调配合,保障好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物资。

(二)医疗保障组:负责隔离点出现阳性病例、隔离对象出现急诊病例等的应急处置;出现其他应急状况时,配合其他工作组对受伤对象进行现场救治。

(三)安全保卫组:负责隔离点出现隔离人员不服管控、市民围观及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置;配合出现其他应急状况时对隔离点的秩序维护。

应急处置措施

(一)不配合管控私出房间

对于隔离人员不配合管控私出房间,发生比如随意进出房门、楼道走动、相互串门甚至择机逃离隔离点等情况的,隔离点工作人员应视情处理。

1、安全保卫组通过视频监控分析判定私出房间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房间号,根据入住信息中登记的电话号码,第一时间进行电话规劝,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2、如有工作人员在隔离区的,安全保卫组应通过对讲机通知隔离区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规劝。

3、如电话、现场规劝均无效的,则由安全保卫组组长徐君标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后进入隔离区对其进行警示、告诫。

4、如判定私出房间的隔离人员有外逃风险的,安全保卫组应立即向驻点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赶至可能外逃的出口,做好拦截工作。

(二)出现阳性病例

1、对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第一时间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2、医疗保障组负责协助患者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3、在转送车辆到达后,将患者通过专用电梯直接送至酒店地下停车场,步行至地下停车场出口,移交给相关工作人员。

4、联系配合县疾控中心对该患者所住的房间和公共空间进行重点消毒,并将其所用物品进行消毒后放入专用袋保存或处理。

(三)出现需医疗救治

1、隔离对象出现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或因其他疾病确需外出就医的,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告。

2、非紧急情况下,经医护人员确认需进行医疗救治后,先在隔离房间内由医护人员采样送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回报阴性后,联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医护人员引导下,通过专用电梯直接送至酒店地下停车场,步行至地下停车场出口,到达救护车并送往县第一医院就诊。

3、紧急情况下,立即采样送检核酸检测同时联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转运救护车到达后在医护人员引导下,从隔离人员通道到达救护车并送往县第一医院就诊,待检测结果报告出来后立即告知就诊医院及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发生火灾情况

1、隔离点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县防疫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火情情况,安全保卫组用隔离点现场防火设备进行全力扑救。

3、转移隔离点入住人员。第一时间向入住的隔离人员发出警报,综合协调组和安全保卫组的巡逻组人员负责将所有入住人员疏散至酒店后门地面停车场安全区域。

4、医疗保障组配合安全保卫组的监控组做好疏散区的警戒工作,严禁非隔离人员进入疏散区,严禁隔离人员离开疏散区。

5、根据县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将隔离人员转移到其他隔离区。

(四)周边市民围观

1、当隔离点发生市民驻足围观时,如人员不多、态度不强硬的,安全保卫组尽可能做好释明工作,劝说市民尽快远离隔离点。

2、如发现围观市民较多或劝说无效,继续围观,影响隔离点正常工作的,安全保卫组应第一时间向110报警,并做好隔离点的警戒保卫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服从指挥,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突发重大事件,各组要快速反应,迅速启动有关预案。要严格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保证指令畅通。

(二)分岗分责,落实到位。各组要按照职能职责、任务分工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部署,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各组之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失误和漏洞。

(三)反馈信息,及时报告。要保证信息灵敏畅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要确定专人应对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反馈,不得隐瞒、漏报、迟报、误报重要情况。

隔离酒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

为规范新冠肺炎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加强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严防疫情交叉感染和扩散,遵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和xx市卫健委《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管理标准(试行)》,特制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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