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09年9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员工股权分配方案模板3
1、集团工作部及其他各授予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各单位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各单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获授和回购手续等事宜。
2、各授予单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未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单位由董事会直接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回购方案。
3、各授予单位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4、各授予单位股东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 虚拟股权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人选
由集团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各授予单位董事会批准。
确定标准:
1、在集团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