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平方米,座椅间距不小于1米。
9、剪刀、梳子、推子等理(剪)发工具、洗脸(头)池、洗脚桶(盆)要一客一用一消毒。毛巾、围布等公共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
10、顾客在服务完毕后落在座椅、地面的头发必须一客一清扫一消毒,统一收集到塑胶袋内并扎紧袋口后再处理。
美容院防控应急预案演练4
1、推广预约服务,减少入店人数。
顾客到店当天,工作人员应提前电话了解顾客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应提示取消当天预约。未预约直接到店的顾客,要做好信息登记,登记好顾客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
1、如果遇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可拒绝其入店。服务期间一旦顾客出现发热U3
7、3°C)、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者,应立即佩戴口罩,及时联系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须接受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2、如果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专人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排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四、各县(市、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根据省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美容院、商场(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一、防控目标为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为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二、防控原则
(一)防控结合:各公共场所应以预防性防护措施为主;一旦发现感染病例,要对场所进行封闭隔离。
(二)加强监管:卫生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重点抽查各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情况和人群防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1、各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做好防护措施记录日志。
2、县级以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办法实施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所经营公共场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普通人员健康教育、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工作。
四、防控措施围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普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需求,加强公共场所主管部门疾病防控意识,通过保障公共场所通风、强化预防性消毒、实施从业人员健康促进等多方面防控措施,指导各公共场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一)保障重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
1、公共场所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建议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仅限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且能保证有效运行的,或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继续运行,运行时应加大新风量和室内外换气次数。其他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予以关闭,如需开放,应在回风口加装高效过滤器。高铁、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将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调至最大。
3、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