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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员和车辆管理措施制度10篇
大小:21.13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10-12 10:07:27 17.64k 15.68k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防控人员和车辆管理措施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疫情防控人员和车辆管理措施制度1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镇各村、各卡口进出车辆及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外出返XX人员一律落实居家隔离措施,未过14天监测期的,严禁出门,要与家人分餐进食,尽量不与家人同居一室,按照“五个一”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并每日监测报告体温两次。

已过14天监测期的,严禁出本村,严禁串门、集会。

对不遵守隔离制度、拒绝接受体温监测登记等防控措施者,造成后果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条现在本镇居住人员欲离开本镇前往县城居住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条外出上班、务工必须离XX人员,先以劝返为主,能不出则不出。

如无法劝返必须离XX,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承诺书,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离开本镇后再不返回,若因其他原因未能离XX,必须前往县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禁止进入本镇。

第四条到本镇探亲的人员,未过14天监测期的,必须落实居家隔离、体温监测等措施;超过14天监测期的,经中东中心卫生院检测体温正常,签订承诺书后方可离开本镇,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再次进入本镇。

第五条按照“非必须不得出入”原则,所有人员及车辆禁止出入本镇。

应急、救援、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公务人员及车辆,需出具有效证件,经卡口值守人员测量体温正常者方可通行。

辖区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出行,先进行劝返。

情况紧急必须出行的,需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经卡口值守人员测量体温正常,并汇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如有身体不适、突发疾病需治疗或购买药物者,需先到中东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若情况严重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需由中东中心卫生院出具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对不听劝阻、扰乱卡口正常秩序的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属于公职人员的,一律上报主管单位教育管理,情节恶劣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疫情防控人员和车辆管理措施制度2

根据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要求,自20XX年2月3日0时开始,全县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国道、省道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均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为确保限行期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对限行期间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如下:

一、限行期间车辆凭证通行。

交警大队车管大厅负责办理通行证业务,联系电话XXXXXXXX。

由于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请前来办理通行证的同志将车辆停放在大门外,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交警大队办公区域,办证期间禁止抽烟、随地吐痰。

二、通行证办理范围

(一)公告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

1、柏城、柏亭、柏苑三个办事处,凭单位证明各办理六张通行证

2、各乡镇凭单位证明各办理3张通行证

3、指挥部成员单位凭单位证明各办理2张通行证

4、其他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办理1张通行证

(二)公告允许,因保障疫控工作需要通行的车辆

1、固定为疫情防控运输物资或提供服务的车辆。

应提前与交警大队联系,由物资接收或受服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防疫指挥部批准,交警大队受理,发放通行证。

2、临时为疫情防控运输物资或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及时与交警大队联系,参照上条规定,发放临时通行证。

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备,事后补办手续。

(三)公告允许,因保障群众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

抗疫限行期间,固定频繁为我县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的车辆,应提前与交警大队联系,由物资接收单位写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警大队受理,办理通行证。

三、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备案范围

1、临时为我县运送粮油、蔬菜等民生物资的车辆,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物资接收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照片进行备案。

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备,事后补办手续。

2、各乡(镇)因保障当地群众生活需要营业超市需进城进货的车辆,在“XX交通安全宣传”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村委或当地乡(镇)政府证明”,“营业执照”照片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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