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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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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xx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篇4

被行政处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

2、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xx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20xx〕333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20xx〕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自20xx年11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1月12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篇5

xx师范学院:

20xx年5月17日,本机关收到群众实名举报“xx师范学院多媒体采购项目”包组一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举报事项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一、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问题

(一)未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的评定,是对企业本身的认证,并非指向特定产品设备,但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产品制造企业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产品设备的技术参数,并作为技术评审扣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四点规定。

(二)无法律依据设置投标有效期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该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对采购活动各环节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至起90天”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项目质疑处理存在问题

(一)未按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20xx年12月7日,该项目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质疑,20xx年12月17日,该中心告知质疑供应商正在进行质疑处理,直至20xx年7月13日,代理机构仍未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未按法定期限向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信息公告发布不准确清晰。20xx年5月9日,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评审日期、评审专家与该项目评审专家处理质疑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不符。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存在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xx师范学院多媒体采购项目”包组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由采购人依法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广东省财政厅

20xx年7月18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篇6

xx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立案查处。经查,xx、xx两个煤矿的储量分别为25777万吨、20691万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00号)有关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你厅20xx年为xx、xx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违法发证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成交确认书、采矿许可证、缴款凭证、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矿产资源法》第4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厅20xx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越权发证违法行为,对越权发证责任人员,由你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你厅与xxxx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及价款等纠纷,责成你厅依法解决。

你厅应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

20xx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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