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
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公交企业。
二、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成本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
职工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费指公交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
2.能耗费。
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天然气、电力费等动力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
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所需运营车辆、场站、车间、行政用房的折旧。
4.维修费。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等。
5.轮胎费。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和修补等费用。
6.租赁费。
是指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租入运营车辆、场站以及其他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保险费。
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及企业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
8.事故损失费。
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赔款后的净支出。
9.安全生产费。
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包括定位装置费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安全防护用品、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设施和设备检测检验费等。
10.其他直接运营费。
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点钞服务费、场站设施维护费(含特种设备维修费)、场站水电费、站牌、投币箱维护费、保洁费、劳动保护费、无形资产摊销、安保服务费等。
(二)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