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取暖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公务车费用、劳卫消防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等。
2.财务费用。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执行国家政策成本
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指公交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
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
(四)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
(五)不纳入规制范围的支出
以下费用不计入规制成本。
1.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2.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
5.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6.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定方法
(一)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薪酬按照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劳务费分别核定。
1职工工资核定
职工工资按照驾驶员工资和其他人员工资分别核定。
(1)驾驶员工资上限
规制驾驶员工资上限,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核定驾驶员人车比×规制年度平均运营车辆数×驾驶员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
核定驾驶员人车比暂定1.9人/辆;
驾驶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取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2)其他人员工资上限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以20xx年实际发放数为基数核定。
2.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
3.规制年度职工薪酬总额小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据实核定;职工薪酬总额大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按照核定职工薪酬总额核定。
其中,驾驶员人均薪酬水平不得低于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4.劳务费核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且人均劳务费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00%的前提下,按社会保障部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纳的单位部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纳入劳务费管理的劳务费用,据实核定。
(二)能耗费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