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耗费根据运营车辆能耗类型、核定运营里程及单价进行核定。
计算公式为:
能耗费=天然气消耗费+新能源能耗费
2.天然气消耗费核定
天然气消耗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消耗费上限=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天然气车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天然气单价
式中:
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暂定50立方米/百公里;
天然气单价取公交企业规制年度采购天然气的实际单价平均值,采购单价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3.新能源车能耗费核定
新能源车消耗的天然气费和电力费据实核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应为8年。
(四)维修费核定
维修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保修费上限=保修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保修费标准暂定为262元/千公里。
(五)轮胎费核定
轮胎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轮胎费=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暂定为76元/千公里。
(六)租赁费核定
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据实核定。
(七)保险费、事故损失费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费据实核定。
责任事故损失费以1700万元/年为上限据实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的核定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不超过550元/千公里据实核定。
(十)管理费用的核定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2100万元/年据实核定。
(十一)财务费用的核定
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客运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核定。
银行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市国资委设定的利率上限。
(十二)执行国家政策成本的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贵州省有关政策要求计提和支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据实核定。
(十三)税金及附加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