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员身体不适产生的呕吐物(包括被污染的织物、坐垫、枕头等),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3.派出转驳车辆。
目的地设区市疫情防控办要充分考虑车辆核定载客量、周转时间及疫情风险情况,及时调用备用接驳车辆。
如有入境人员身体异常,及时派出负压救护车,并联系好定点医院。
4.做好车辆消毒。
入境人员及行李转驳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尽快对停驶车辆进行消毒。
(四)信息报送。
目的地设区市疫情防控办在完成应急情况处置后,应及时向省疫情防控办报告突发事件整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人员防护要求。
1.转运车辆驾驶员和随车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帽子、防护手套,必要时穿戴防护面屏/防护护目镜、隔离衣。
在做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呼吸道防护,正确佩戴医用防护口罩,确保气密性。
避免接触感染,规范做好手消毒。
2.停靠服务区消毒人员应穿隔离衣,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帽子、防护手套和防护面屏/防护护目镜。
服务区其他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要求,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参加转运工作人员应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
(二)车辆消毒要求。
转运车辆完成转运任务后应及时消毒,必要时清洗更换车内空气滤芯。
(三)核酸检测要求。
1.转运车辆驾驶员和随车工作人员相对固定,每2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车辆每7天进行一次环境核酸检测。
2.定点停靠服务区消毒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服务区其他工作人员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定点停靠服务区每7天由属地疫情防控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转运车辆停车位、入境人员如厕区域等环境的核酸检测。
(四)人员轮班要求。
将转运车辆驾驶员和随车工作人员纳入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管理,建立轮休健康管理制度,完成最后一次转运任务后,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并按规定实施核酸检测。
如转运对象中有核酸检测呈阳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根据规定按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判定为非密切接触者的,居家健康观察期调整为14天,并按规定实施核酸检测。
五、职责分工
(一)口岸所在地设区市政府。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完善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将隔离场所疫情防控纳入本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隔离场所属地防控专班力量,做好入境人员转运前的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处置工作;协调转运车辆驾驶员和随车工作人员的住宿、饮食等保障,安排转运车辆专用停车场,并协调做好入境转运人员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目的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完善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入境人员“点对点”闭环转运工作,周密制定转运工作方案;配备必需个人防疫物品,开展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做好途中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联系省交通集团,提前告知拟停靠定点服务区,督促下车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按当地要求对入境人员实施居家健康观察等措施。
(三)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将转运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定点服务区相关工作人员优先纳入疫苗接种范围。
指导客运企业、服务区等做好人员个人防护、定期核酸检测和有关车辆设备、场所环境的消毒。
(四)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转运车辆所属企业机构资质审核,车辆资质审定,司机安全教育培训和运输过程中应急处置,督促各转运单位做好转运车辆的消毒,驾驶员的健康登记、健康监测、健康教育、核酸检测等工作。
(五)省交通集团。
负责集团旗下定点服务区的保障工作;督促做好定点服务区车辆和人员管控及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
(六)提供转运服务的客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