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没有履行职责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1附则
11.1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发布后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1.2预案修订
(1)当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出现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联系时,应修订预案;
(2)当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装置时,应修订预案;
(3)当出现不可预见的安全生产事故,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属于新衍生出的不可预见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修订预案。
11.3预案制定与解释
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附件
12.1专项应急预案
(1)《机械加工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起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火灾专项事故应专项急预案》。
12.2现场处置方案
(1)《热加工车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2)《氧气罐泄露、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厂房设施倒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电气设备漏电及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5)《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危险(油或化工)库房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7)《安全生产事故医疗救护现场处置方案》。
12.3附表(略)
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精选2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应急工作措施要求,确保在本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环保局有关指示要求,制定黄山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基本任务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源或危险废物的鉴别鉴定,进一步核实污染物的性质。
(二)判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
(三)参与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对染有生物粘剂、化学毒剂的物品和其它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与处置。
(四)完成市环保局应急预案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