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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采样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选5篇
大小:19.71KB 3页 发布时间: 2022-10-19 17:55:56 18.45k 17.98k

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下面小编整理了核酸采样管理制度及流程,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核酸采样管理制度及流程1

我院为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的相关感控管理工作,杜绝疾病传播,根据«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新冠病毒核酸标本采集点工作人员务必遵守流程管理,不得穿戴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域。

二、工作人员严格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规范»执行手卫生,遵从手卫生时机,严格执行七步洗手法。

三、标本采集人员防护要求: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鞋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四、标本采集后室温放置不超过4小时,应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五、所有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封层封扎,严格交接与记录。如为高度怀疑/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鹅颈结式封口,双层分次封扎,标明“新冠”,单独与转运人员交接与记录。医疗废物交接后,对医疗废物桶及废物收集地点进行消毒并记录。

六、采集点保持通风,每班次结束后使用紫外线照射消毒1小时。

七、对被采集标本人员接触过的物品及区域,每人次进行消毒。每班次结束后,对工作区域所有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进行消毒。

八、重复使用的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消毒、清洁后才能再次使用,如遇污染,随时消毒与清洁。

九、我院不设发热门诊,所有采样对象必须经过筛查流调后,无十大可以症状以及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群方可允许采样。持流行病学调查单采样。

十、采样点设置在上风口,尽可能维持人员单向流动,落实“1米线”的间隔要求,设立清晰的指引标识,并明确采样流程及注意事项。

十一、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核酸采样管理制度及流程2

近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是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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