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限制前往中、⾼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必要不前往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
4.⾼风险岗位⼈员应尽量避免出⾏,确需出⾏的须满⾜脱离⼯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所在单位报备。
5.严格执⾏跨省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熔断”机制,对有中⾼风险地区的省(⾃治区、直辖市),⽴即暂停旅⾏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该省(⾃治区、直辖市)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暂停旅⾏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陆地边境⼝岸城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陆地边境⼝岸城市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由⾏风险提⽰。
6.发热病⼈、健康码“黄码”等⼈员要履⾏个⼈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
7.优化调整学校寒假放假时间,错峰安排春季学期开学返校,做好“两节”期间留校学⽣的管理服务。合理调整企业放假和复⼯时间,引导务⼯⼈员错峰返乡返岗。⾼校或务⼯⼈员较多的企业可要求学⽣或务⼯⼈员持48⼩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或返岗。
以上出⾏要求是针对跨省(⾃治区、直辖市)流动,各省(⾃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出⾏要求由各地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对外发布。
(⼆)强化春运疫情防控。
交通运输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运组织保障⼯作,区分疫情不同情形,制定防控⽅案和分类应对预案,加强培训演练。交通运输场站要根据客流需求及时增加开放进站和安检通道,严格按规定做好旅客体温检测、健康码等扫码或查验通⾏;强化站内客流组织,有序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增加⼝罩、消毒液储备,在出⼊⼝等醒⽬位置⽅便旅客购买使⽤。增加交通运输场站和交通⼯具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严格控制⾼铁、列车、长途客运汽车和客运船舶等交通⼯具载客率,减少交通⼯具内⼈员聚集和⾛动,提醒旅客保持安全距离,做好佩戴⼝罩、⼿消毒等个⼈防护。加强对旅游、交通、餐饮等⾏业从业⼈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督促引导⼯作期间做好个⼈防护。
(三)加强重点返乡⼈员排查。
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要做好14天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员、⼝岸的⾼风险岗位⼈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等的⾼风险岗位⼈员等重点返乡⼈员的摸排和⽹格化管理,相关⼈员返乡后做好健康监测,⾮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四、强化多渠道监测预警
(⼀)严格预检分诊和⾸诊负责制。进⼀步强化发热门诊“哨点”作⽤,严格落实发热病⼈闭环管理要求。所有发热病⼈全部进⾏核酸检测,4—6⼩时内反馈核酸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反馈前全部留观。⿎励医疗机构配备核酸快速检测设备,减少发热病⼈等候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诊负责制,对可疑病例严格闭环管理,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
(⼆)建⽴核酸检测结果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全⾯动态收集和监控⼝岸地区进⼝物品、⼊境货车驾驶员、⼊境船员、⼝岸从业⼈员和⼊境旅客等核酸检测信息,建设完善核酸检测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共享。出现陆地⼝岸(通道)⼊境货车驾驶员、进⼝物品的核酸检测阳性率明显增加,或⼊境航班出现旅客核酸检测阳性等情况时,⼝岸防控专班⽴即启动风险评估研判机制,对有关⼈员主动开展强化监测,及时排查本地感染隐患。
(三)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岸地区、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重点场所从业⼈员健康监测,收集药店、教育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和⽹络媒体等多渠道预警信息,提⾼信息研判和预警响应的及时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每周组织分析研判监测信息,评估疫情传播风险,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五、强化重点环节疫情防控
(⼀)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
按照⾮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控庙会、⼤型⽂艺演出、展销促销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规模和频次,控制⼈流量,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举办会议、聚会等活动应当控制⼈数,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弘扬节约风尚,尽量不举办⼤规模⼈员聚集性活动,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活动规模。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作,确保就餐⼈员落实扫码、现场测温和佩戴⼝罩等措施后进⼊就餐场所,做好餐厅的通风消毒⼯作;⾃⾏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抵边乡镇避免举⾏⼤规模⼈员聚集性活动。
(⼆)加强旅游景区和公共场馆疫情防控。
旅游景区和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控制⼈员接待上限,落实门票预约制度,及时疏导客流,做好从业⼈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旅游景区分类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清洁消毒和公共卫⽣⼯作。强化旅游景区的饮⽔、⾷品和环境卫⽣⼯作,保证群众旅游活动正常进⾏,最⼤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加强重点单位和场所疫情防控。
做好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民宿、学校、建筑⼯地、⼯⼚车间、养⽼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常态化防控⼯作,督促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强化健康监测和核酸抽检,执⾏“⽇报告”、“零报告”制度。⼯作⼈员、来访⼈员应佩戴⼝罩,落实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等措施,避免发⽣场所内聚集性疫情。落实餐饮单位防控责任,常备防疫⽤品,员⼯佩戴⼝罩,严格扫码测温,倡导控制就餐⼈数和餐位距离。
(四)加强个⼈防护。
多渠道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加强⾃我防护,在公共交通⼯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罩。注意勤洗⼿,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保持1⽶以上的社交距离。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流通。60岁及以上⽼年⼈和严重慢性病患者等⼈群,应尽量减少去⼈群聚集场所。
(五)积极推进疫苗接种。
加快推进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重点⼈群实现应接尽接,确保有接种需要的⼈群及时获得加强针接种服务。积极稳妥开展3—11岁适龄⽆禁忌⼈群疫苗接种,做好60岁及以上⽼年⼈接种⼯作。
六、强化疫情应急处置能⼒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四⽅责任”,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统筹做好疫情处置和民⽣保障⼯作。各级联防联控机制始终处于激活状态,各⼯作专班保持24⼩时应急值守。各有关边境省份和⼝岸城市要根据疫情防控⼯作需要,进⼀步加强同外⽅沟通协调,建⽴多层级联防联控机制,在信息共享、措施对接、应急处置等⽅⾯加强合作。各⾏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指导
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本⾏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疫情防控规定。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个⼈和家庭⾃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做好⼈员和物资准备。各地要指定综合能⼒强、救治⽔平⾼、感染防控基础好的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加强核酸检测能⼒储备,⼝岸及陆地边境通道所在地区和基层要加强移动核酸检测设备储备和检测⼒量配备,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核酸检测信息系统。改造储备⼀批符合要求的集中隔离场所,建⽴备⽤集中隔离场所清单。加强流调、核酸检测、救治、社区管控、监督等队伍的培训演练,做好备勤安排。合理确定防疫物资清单,建⽴存储轮换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细致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培训⼯作,尽早开展疫情处置演练,压实责任,及时查补短板漏洞,着⼒解决防控措施落实“最后⼀公⾥”问题。
(三)强化应急响应速度。⼀旦发⽣本⼟聚集性疫情,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指南(修订版)》和聚集性疫情应急处置⽅案要求,⽴即启动应急指挥体系,迅速实⾏提级指挥、扁平化运⾏,省级决策,市、县级抓落实。相关省(⾃治区、直辖市)及卫⽣健康等部门负责同志带队靠前指挥处置,原则上感染者确诊后5⼩时内划定中⾼风险地区并对外发布,⼒争24⼩时内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严格限制风险⼈员流动,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以最快速度控制疫情。各地要利⽤信息化⼿段提升精准防控⽔平,提升疫情防控流调和风险⼈员排查及时性、精准性。
七、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落实
(⼀)开展国家层⾯专项督查。“两节”期间,联防联控机制派出防范境外疫情输⼊⼯作专项督查组,聚焦陆路、⽔路、航空⼝岸和边境通道、集中隔离场所、国际航⾏船舶维修⼚、进⼝冷链企业、集中监管仓等疫情输⼊风险⾼的场所,以实地暗访为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地⽅反馈并督促⽴⾏⽴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向全国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员责任。要重点关注与疫情严重流⾏的毗邻国接壤⼝岸地区、多次发⽣本⼟疫情⼝岸地区的防控⼯作,必要时开展“回头看”。各地要针对涉疫违法违规⾏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个⼈、管理⼈员、领导⼲部等的责任。
(⼆)督促各地开展⾃查。各地要开展疫情防控⼯作的全⾯⾃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认真查找防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补齐短板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整改落实。对于典型问题要予以通报,以案⽰警,举⼀反三,吸取教训。对问题多的单位,要蹲点督查,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强⽇常监督执法检查。卫⽣健康、市场监管、⽂化旅游等各⾏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常监督执法检查⼒度,重点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突出公共场所、餐饮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单位,针对宾馆等住宿场所、影剧院等密闭场所、商场等⼈员流动密集场所,监督检查国家卫⽣标准和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本⽅案执⾏时间为印发之⽇起到20XX年3⽉15⽇。本⽅案的措施是基于当前总体平稳的疫情形势,若发⽣局部较⼤规模的本⼟聚集性疫情并存在异地扩散的风险,要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对⼈员跨区域流动和风险⼈员排查等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