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
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货物装卸单》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