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疏散演练不少于二次。
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专门的防火保卫方案。
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
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软管卷盘、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班组和要害部门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总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热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应分门别类堆放整齐并留出行走通道,由专人堆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